首页 > 莲花县律师 > 行政案件终止调查法定情形的有哪些,一般怎么规定

行政案件终止调查法定情形的有哪些,一般怎么规定

admin 莲花县律师 2024年03月31日
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终止进行调查的情形包括:行政案件中没有发现违法事实的;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违法嫌疑人死亡的;或者具有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如果具有上述情形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应当终止调查。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百六十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法定情形很多,你问的是那种情况
友情链接: 新沂市律师 长春律师 鄱阳县律师 武汉江夏区律师 银川律师 杭州法律顾问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 浙江专业律师 铁岭律师 黄石律师 马鞍山律师 铜陵律师 德州律师 怀化律师 杭州律师 石家庄律师 咸阳律师 安吉律师 遂昌律师 安源区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律师 天门市律师 昆明律师 西昌市律师 揭阳律师 鄂尔多斯律师 广州律师 湛江律师 周口律师 东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