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都有哪些,法律如何规定
破产宣告的效力为:
1、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2、管理人管理破产企业;
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破产宣告的效力为:
1、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2、管理人管理破产企业;
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破产宣告的效力包括:对破产人法律人格的效力;对破产人财产权利的法律效力;对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对破产人的职工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108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110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1、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2、管理人管理破产企业;
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破产宣告的效力为:
1、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2、管理人管理破产企业;
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破产宣告的效力包括:对破产人法律人格的效力;对破产人财产权利的法律效力;对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对破产人的职工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108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110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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